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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福某某(天津)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
点击:4279发布时间:2020-10-23

一、案情基本情况

我方为被告代理人。

原告与被告系合作关系,被告找到原告开发一款网络平台软件,双方签订了《平台建设合同》,合同签订后,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发了平台软件,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被告对软件提出一些细节变更,并签订了平台细节变更单,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开发的平台软件,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后续的软件开发费用,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,然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,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遂诉至法院。

法院认为,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。原告与被告签订的《平台建设合同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其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。涉案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210000元,原告主张因变更、增加开发内容双方口头约定增加了合同款项,被告不予认可,原告对此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。经法院组织双方对平台建设项目内容逐一进行核对,双方对平台建设项目中存在的未做部分进行了确认,供应商、仓储物流、财务系统部分及整个商超系统均存在未完成的内容。结合各方证据,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
二、争议焦点

1、原告是否已经完成平台建设项目?

2、原告是否将平台建设项目交付被告且已经检测?

三、律师办案心得

经过对合同内容履行情况的调查,确定原告并未履行完毕其约定义务,从此方面入手,成功的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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